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20號
原 告 程緯華
被 告 葉乃菁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永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20號
原 告 程緯華
被 告 葉乃菁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