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20號
原   告  程緯華
被   告  葉乃菁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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