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投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游方均
       羅鴻錠
       賴志超
       陳義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2年11月25日投投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方均、羅鴻錠、賴志超、陳義升互相鬥毆,游方均、羅鴻錠各
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賴志超、陳義升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游方均、羅鴻錠、賴志超、陳義升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10月11日22時許。
(二)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全聯福利中心)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游方均於102年10月11日20時許,在南投
縣南投市○○街與民權街路口,與被移送人賴志超發生行
車糾紛,嗣被移送人游方均、賴志超在南投縣南投市○○
路○○○號2樓之威尼斯撞球場相遇,被移送人游方均遂夥同
被移送人羅鴻錠共同毆打被移送人賴志超。嗣於同日22時
許,被移送人游方均、羅鴻錠邀約被移送人賴志超至南投
縣南投市○○路○○○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前洽談和解事宜,
被移送人賴志超夥同被移送人陳義升到場後,雙方一言不
和,當場發生互相鬥毆情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游方均、羅鴻錠、賴志超、陳義升於警詢時之自
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
(四)扣案棒球棍1支。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
,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義務之動機、目的、情
節、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
四、按「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
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供違反
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
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於被移送人羅鴻錠處查扣之棒球棍1支,據被移送人羅
鴻錠供稱係在路邊拾得,復無證據證明為其所有,爰不予宣
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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