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原告 吳靜華 被告 呂東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被告 李宜庭方曦朱宇凡 部分已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證)。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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