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被告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第16頁及第18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佳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13日邀同被告陳健銘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品佳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嗣品佳公司於108年8月8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共14筆,合計2,100萬元,各筆借款之金額、期間、利息計收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約定均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各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各借款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各借款放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品佳公司就14筆借款僅攤還部分本金共840萬6,370元,及分別繳付利息至如附表二「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共1,259萬3,63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而陳健銘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品佳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借據、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誤單、放款貸放傳票、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53頁、第87頁至第221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昱萱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種類借款日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息計收方式還本付息方式1借據110年3月15日100萬元110年3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每月1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2借據110年7月13日60萬元110年7月13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採分段計收:⑴110年7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利率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年利率1.4%以下機動計息,惟適用利率高於1.5%時,按1.5%計息。⑵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按原告1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0.89%以上計息。每月1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3借據111年4月29日60萬元111年4月29日起至116年4月29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105%計算。每月2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4借據108年8月8日60萬元108年8月8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計算。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5借據109年3月6日40萬元109年3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計算。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6借據109年10月15日20萬元109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7借據109年12月23日60萬元109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23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8借據110年3月15日400萬元110年3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每月1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9借據110年7月13日240萬元110年7月13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採分段計收:⑴110年7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利率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年利率1.4%以下機動計息,惟適用利率高於1.5%時,按1.5%計息。⑵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按原告1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0.89%以上計息。每月1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10借據111年4月29日240萬元111年4月29日起至116年4月29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105%計算。每月2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11借據108年8月8日240萬元108年8月8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計算。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12借據109年3月6日160萬元109年3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計算。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13借據109年10月15日180萬元109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14借據109年12月23日240萬元109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23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總計2,100萬元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借款金額最後付息日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1100萬元111年12月15日74萬2,685元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60萬元111年12月13日48萬3,678元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23%自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60萬元111年11月29日57萬1,583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45%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460萬元111年12月8日20萬7,971元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2.75%自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540萬元111年12月6日3萬4,421元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75%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620萬元111年12月6日12萬8,791元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760萬元111年11月23日22萬801元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3日止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8400萬元111年12月15日297萬738元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9240萬元111年12月13日193萬4,709元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23%自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0240萬元111年11月29日228萬6,330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45%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11240萬元111年12月8日83萬1,893元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2.75%自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12160萬元111年12月6日13萬7,690元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75%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13180萬元111年12月6日115萬9,136元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14240萬元111年11月23日88萬3,204元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3日止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總計1,259萬3,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