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歐陸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陸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歐陸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受款人為筌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非受款人,不得依票據關係為本件請求,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