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8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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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8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282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海軍軍官學校間償還公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對本院97年1月18日97年度裁字第518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本院管轄,因認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
三、抗告意旨略謂:對於足以影響於判決之證物即海軍官校入學保證書,歷來承審法官均未斟酌,依法得提起再審云云。
四、本院經核原裁定以原審法院無管轄權為由,而移送本院,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抗告意旨以足以影響判決之證物未斟酌為由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經核並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林茂權法官黃合文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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