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20號
原 告 鄭祥麟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藝璉
被 告 方品洋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結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
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以民國109年9月16日書狀擴張其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5
萬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
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