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8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丁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 卓駿逸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
訟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卓駿逸非律師,且無「民事
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條所定
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