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鄭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增勤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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