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4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姚美連 代理人 廖坤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煥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宋煥台」,或「 宋煥臺 」?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二、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