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OXUANKHANH(越南籍,中文名:吳春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OXUANKHANH(中文名:吳春慶)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OXUANKHANH(中文名:吳春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認被告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從越南入境之外籍勞工,有事實足認有逃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羈押在案。
二、經查:
(一)被告涉嫌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據其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吳氏 美玄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與 吳氏美玄 通訊軟體「FacebookMessenger」對話翻拍照片及對話譯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071號鑑驗書(被告於110年1月29日販賣給證人吳氏美玄部分)等附卷可稽,暨有手機1支(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號)及夾鏈袋1包扣案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院認為被告所涉犯上揭之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審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既犯上揭重罪,其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而被告又係從越南入境之外籍勞工,更有逃匿回國之虞,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本院審酌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延長羈押,尚屬適當、必要,且經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綜上,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劉依伶
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