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5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詹文婷
陳巧姿
林美良
被 告 江婉瑜
訴訟代理人 江葉嫦 娖
江錦龍
江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旨
一、本件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蔡
鎮球,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具狀向本院陳報法定代理
人已變更為胡一敏,並聲明承受訴訟,經查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 勞柏翔 所有牌照號
碼AJG-6816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
,於民國104年2月11日22時2分許由訴外人勞柏翔駕駛系爭
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巷口前,遭被告駕駛牌照號
碼GJM-080號自用小客車,因駕駛不慎而撞及系爭車輛,致
其受有損害,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處理在案,被
告對於此事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
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系
爭車輛經送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復,維修費用新臺幣
(下同)18,255元(含工資5,300元、塗裝11,655元、零件
1,30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上開修理費,依法取得
代位求償權,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2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
三、被告則以: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之發生,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要件。然依原告於
106年5月間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證物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內容所載,系爭交通事故為無法分析研判,即
原告無法以系爭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證明被告具
有過失。
(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系
爭車禍故具有過失,即應舉證被告具有過失之事實,若原
告無法舉證,即應受不利益之判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
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申言之,侵
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
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
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
,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
任。
五、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因行駛不慎之過失,致撞
擊系爭車輛等事實,固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城分局調取該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核屬實,然為
被告所否認。為釐清肇事責任,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新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惟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函覆:「肇
事後現場已移動,卷內跡證無法釐清肇事經過,故無法據以
鑑定。」等語,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6年12月5日
新北裁鑑字第1063888639號函附卷可憑,是無從鑑定肇事責
任之歸屬。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確有因駕駛不慎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車輛之過失行為。此外,
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於本件車禍有何過失,則原告主張
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等情,洵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18,2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