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杜貴瀛
原告與被告 吳秀玉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
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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