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許容瑄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2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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