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司調字第5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5761號
聲 請 人  蕭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碧櫻林碧資林碧雲林碧媛林育汝
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
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280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發函命聲請人於
文到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12日寄存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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