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乙○○原名: 蔡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蔡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8年度重訴字第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