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00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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