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移調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移調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進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1樓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宗仁 律師相對人彰化縣福興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40號(即98年度建字第5號)因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永梁書記官陳美敏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胡宗智律師到相對人彰化縣福興鄉農會訴訟代理人甲○○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許燦奎律師到其他到場人 梁福松呂向榮 到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伍萬元,於民國98年5月27日前直接匯入聲請人台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戶名:進聲營造有限公司之帳戶內。
二、聲請人本件其餘請求均拋棄,且日後不得再以系爭工程糾紛為由,向相對人為任何主張及請求。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名。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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