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於民國98年3月10日具狀追加 丁梅英 為被告。惟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未經被告同意,且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復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蕭秀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