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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