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 張春生 被告 王力加
王一帆 王雯生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許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原告前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尚欠165,400元未據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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