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95號原告 江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有信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