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原告 陳立峯 被告 謝坤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9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坤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立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被告 王文吉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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