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第二項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丁○○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萬元,約定利息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掛牌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一點五計算,嗣後並按該利率機動調整,並約定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分二百四十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丁○○就上開借款自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一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現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五),尚有如附表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㈡丁○○又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伊借款二十萬元,約定利息按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九計算,嗣後並按該利率機動調整,並約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止,按月繳納借款額度百分之二最低應付款,到期後清償全部債務,詎丁○○就該借款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利息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十日止,為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五,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後為年息百分之二十),尚有如附表第二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另甲○○為第一項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與丁○○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乙紙、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乙份、利率查詢單乙紙及戶籍謄本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其借得一百六十萬元之款項,另丁○○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其借得二十萬元之款項後,均未依約分期攤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乙紙、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乙份、利率查詢單乙紙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丁○○既係系爭債務之借款人,甲○○為附表第一項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附表第一項所示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一百三十六萬一千六百七十三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被告丁○○應另給付附表第二項所示尚未清償之本金二十萬元及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甯馨~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利率│尚欠金額│利息(自左列之日│違約金(自左列之│││(新台幣│(年息│(新台幣)│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清償日止,│││)│)(百││上開利率計算之)│,逾期清償在六個││││分比│││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一百六十│五點零│一百三十六│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萬元│二五│萬一千六百││一日│││││七十三元│││├──┼────┼───┼─────┼─────────┼────────┤│二│二十萬元│九十一│六十四萬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無││││年十二││日│││││月十八│││││││日起至│││││││同年月│││││││二十日│││││││止為百│││││││分之十│││││││八點七│││││││五五,│││││││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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