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健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柒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將「刑法第40條第2項」誤引為「刑法第40條但書」,應予更正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莊健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624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
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小包(驗前淨重
0.196公克,驗後淨重0.187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0年3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51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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