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439號債權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國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