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0.006公克,驗後檢體用罄)暨其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將「刑法第40條第2項」誤引為「刑法第40條但書」,應予更正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陳俊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拘提無著而遭通緝,惟被告業於100年3月29日死亡,全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緝字第881、882號、
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74、175、176、1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卷無誤,並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於99年7月25日凌晨2時40分許,在高雄市路○區○○路○○○○號前為警查獲時,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前淨重0.006公克、驗後檢體用罄)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前淨重
0.980公克、驗後淨重0.96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院99年10月4日、99年10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090、141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共2份可佐,足認扣案之白色粉末1小包及白色晶體1小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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