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442號債權人 洪世紘 債務人 邱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耀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因無發票日,欠缺本票絕對記載事項,該本票顯屬無效,當事人間並無票據債務存在,債權人逕以票據關係對債務人請求,顯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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