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債權人臺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銓忠 債務人 黃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第三人臺東縣農會參加債權人保險部辦理之臺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保證,債務人為被保證之第三人員工之一,債務人自民國95年1月起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挪用農會應收款項及盜賣禮券,獲利共新臺幣(下同)3,549,912元,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在案,後債權人賠付第三人臺東縣農會3,404,112元並經第三人讓與該部份債權。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