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36號原告 吳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馨瑩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原告應具狀補陳被告之國內外應受送達地址,如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