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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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仁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被告林仁鴻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9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淨重0.16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59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8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84166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存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揆以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