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金寶 等發支付命
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2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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