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張文欽
被   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基旭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