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7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75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出言辱罵,公然對公權力加以挑釁,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0654號被告乙○○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縣○○鄉○○街○○號3樓居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10月12日0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樓「香曲KTV」112號包廂內,當場對正在執行防制危險駕車暨擴大臨檢專案勤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偵查隊小隊長 陳榮坤 辱罵:操你媽的B等語,而妨害警方勤務之執行。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直承不諱,復據證人 王文宏 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勤務任務編組表、鼓山分局偵查隊勤務分配表、香曲KTV現場平面圖各乙份及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