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8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乙○○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55號宣告禁治產在案,依法相對人之女即聲請人之法定監護人。因無法有效將禁治產人乙○○所有之不動產處分,故依法應由禁治產人乙○○之法定代理人丙○○經親屬會議之允許而代為處分,惟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血親目前僅其大弟甲○○適合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乙○○雖尚有1名二弟,然其目前在監,且其他堂、表兄弟姐妹不常往來,是召開親屬會議上,人數欲符合法定5人,確有困難,爰依民法第113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甲○○、 康柯美香陳美雀陳美珠王派永 為親屬會議之會員,以便召集親屬會議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7份及親屬會議會員名冊1份為證。
三、經核非訟事件法第158條規定:依民法第1132條所定,為禁治產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由禁治產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因此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應依民法第1132條之規定:「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是依前揭規定,禁治產人之親屬,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如法定人數不足時,法院得因有召集人之聲請,於其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之親屬中指定之。經查,本件禁治產人乙○○業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55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依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親屬,僅有乙○○之大弟甲○○適合擔任親屬會議成員,其二弟目前在監,而其他堂、表兄弟姊妹不常往來,尊親屬中雖尚有一名舅媽,但年事已高,亦不適合擔任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7份及親屬會議會員名冊1份為證,復據關係人甲○○到庭陳述無訛,堪信其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既為乙○○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自得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爰依上開規定,指定禁治產人弟甲○○、弟媳康柯美香、子女陳美雀、陳美珠及女婿王派永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附表:
一、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新市鄉大洲44號)。
二、 康柯美鄉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新市鄉大洲44號)。
三、陳美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大內鄉 石子瀨 248號)。
四、陳美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平鎮市平鎮73號)。
五、王派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平鎮市平鎮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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