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祥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祥恩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有相關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另審酌被告所為之5次犯行,雖為不同時間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然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竊盜罪,如因此受有實質累加之此等重刑,處罰之刑度實有所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亦造成受刑人人格因受此等長期刑而有所抹滅,暨審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03月15日110年09月29日110年0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9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82、8883、8884、9415、9669、9875、10004、10022、10023、10024、10460、10926、10930號(聲請書僅記載第8882等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51、11373、11389、11585、11640、11641、11642、11643、11650、11651、11656號(聲請書僅記載第11051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81號111年度易字第14號111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日期110年08月31日111年03月02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81號111年度易字第14號111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04日111年04月11日111年05月10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03日110年10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51、11373、11389、11585、11640、11641、11642、11643、11650、11651、11656號(聲請書僅記載第11051等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51、11373、11389、11585、11640、11641、11642、11643、11650、11651、11656號(聲請書僅記載第11051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5號111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5號111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10日111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