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債權人 紀澄清 上列債權人紀澄清因與債務人 黃玉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紀澄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黃玉娟間債權存在之相關事證到院查核,聲請人所提估價單,不足證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之存在。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債權人 紀澄清 上列債權人紀澄清因與債務人 黃玉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紀澄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黃玉娟間債權存在之相關事證到院查核,聲請人所提估價單,不足證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之存在。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