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銀河
曾德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健男 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