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次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2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所提前開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彰小字第242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該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假扣押,曾依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2號提存。嗣聲請人所提前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彰小字第242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是以,聲請人所提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既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得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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