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票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1年度票字第2129號抗告人 陳榮助 上列抗告人陳榮助因與相對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