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 孫逸仁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宗賢 律師
張家慶 被告 黃麗美
蘇江泉 黃月會 林賢 高秀月 王福生 黃金塗 林雅音 謝幸君方 葉明珠 施巽文 葉宗益 葉靜怡 吳何月上 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被告 鄭玉伶
郭楊秀鳳
參加人 蔡榮桐
蔡榮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