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乙○○
樓之1
聲 請 人 子○○○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己○○
之2號7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兼上九人共
同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租約無效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其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一
定數額之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裁定
已於民國96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