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36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名儀
被 告 乙○○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27日
下午2時18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