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452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自民國93年起就讀國立臺南大學視覺藝術研究所,
並租屋於臺南市○區○○路二段146號6樓之1迄今,此有
被告學生證、臺南大學96年度第1學期註冊單影本在卷可稽
,是被告戶籍雖設於高雄縣,然實際住所地為臺南市,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