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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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分別犯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12年4月6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4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50010163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9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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