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1號原告 林沛璇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 律師被告 王金彪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現應為
王仁杰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2樓(現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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