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 孔莊氏 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李元威 訴訟代理人 楊文芬
潘翰伯 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李鐵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00000000000000里0000000000000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