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黃正平 代理人 黃金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表:股票103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22││1│50100││├──┼──────────────┼──────────────┼────┼───┼────┼───┤│0002│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20││1│50100││├──┼──────────────┼──────────────┼────┼───┼────┼───┤│0003│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40││1│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