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石宜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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