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64號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弼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
甲○○庚○○戊○○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
二、聲請人於95年9月2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茲因本院業已於95年9月1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上開裁定業已確定,計溢收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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